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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8/22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网站    作者:    浏览:

  案例1 辽宁王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退役军人家属 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 综合救助帮扶 救助回访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王某,女,1949年11月出生,系孙某也故意杀人案被害人杨某江(退役军人)的妻子。

  2020年10月16日18时,孙某也到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某建筑工地偷盗钢筋条,被负责打更的杨某江制止,孙某也持镰刀追砍杨某江,并用长木板拍打杨某江头部致其趴倒在水渠内,杨某江在水渠内因溺水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2020年10月17日,营口市公安局老边分局以孙某也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于2020年12月31日以孙某也涉嫌故意杀人罪向营口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1年1月29日,营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孙某也提起公诉。2021年5月23日,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孙某也死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39632元。孙某也提出上诉,2021年12月20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救助过程】

  营口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审查起诉孙某也故意杀人案过程中,发现被害人杨某江系退役军人,其妻子王某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经调查核实:被害人杨某江于1969年至1975年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服役,期间表现良好,退役后在营口市老边区食品站工作。案发前,杨某江每月有3500元的退休金及每天150元的打更工资,与妻子王某住在农村。王某年逾七十,身患高血压等疾病,不能从事体力劳动,生活依靠杨某江。杨某江与王某育有两个女儿,但均在家照顾孩子无收入。杨某江遇害后,王某家庭生活失去依靠,每月仅有村里发放的100元高龄补贴。被告人孙某也系农民,无业,无赔偿能力,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未实际执行。

  营口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王某因案导致生活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且系退役军人家属,是检察机关司法救助的重点对象,决定发放司法救助金3万元。为有效保障退役军人家属的合法权益,提升司法救助效果,营口市人民检察院按照《营口市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工作指引(试行)》规定,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积极开展综合救助帮扶:一是针对家属反映被害人杨某江生前在村里动迁区域打更,工资一直未结算,家属沟通未果的情况,营口市人民检察院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多次走访和协调村委会,及时将未结算的工资交付王某;二是营口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协调市、区两级民政部门将王某纳入低保范围,每月可以领取600余元的生活费用,以保障其基本生活;三是协调营口市乡村振兴局将王某纳入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范围,实时跟进生活状况,落实医疗、生活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待遇,每逢节假日为其发放米面油等生活物资,送去慰问与关怀;四是营口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和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党支部共同与王某建立党建联系点,定期进行回访,跟踪各项帮扶措施落实进展情况,用心纾解王某的低落情绪,抚慰精神上的伤害。

  2022年3月1日,营口市人民检察院再次回访看望王某,王某表示各项帮扶措施均落实到位,在党和政府的关怀以及家人的支持下,生活已回归正轨。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协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退役军人家属开展司法救助的典型案例。本案中,退役军人为制止违法犯罪活动被杀害,营口市人民检察院在依法惩治被告人犯罪的同时,同步开展对被害人家属的司法救助,及时发放司法救助金,并联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协调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开展多元化社会救助帮扶,定期回访,跟踪帮扶措施落实情况,用真心真情帮助被救助人重拾生活信心,走出生活困境,充分展现了检察机关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关心困难群众、关爱退役军人家属的责任担当。

  案例2 江苏蒋某朗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现役军人亲属 摸排救助线索 多元救助帮扶 军地协作 释法说理答复会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蒋某朗,男,2003年11月出生,系刘某朋交通肇事案被害人朱某萍的未成年儿子,现役军人亲属。

  2016年2月26日,刘某朋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与朱某萍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朱某萍倒地,刘某朋驾车逃逸,朱某萍继而被申某进驾驶的变型拖拉机碾压,当场死亡。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朋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申某进负次要责任。在法院审理阶段,刘某朋先行赔偿被害人家属4万元。2016年7月14日,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刘某朋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56万余元。刘某朋不服提起上诉,2016年 9月19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救助过程】

  2021年7月,泰州市人民检察院、姜堰区人民检察院摸排司法救助案件线索时,发现刘某朋交通肇事案被害人朱某萍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困难,可能符合救助条件,主动告知国家司法救助政策,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经调查核实:案发前,被害人朱某萍与丈夫蒋某进均在泰州市姜堰区务工,有相对稳定的收入。二人共育有一女一子,女儿蒋某琪自2014年起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服役至今,曾参与第十九批中国赴黎巴嫩维和任务。儿子蒋某朗现读高中,患有i型糖尿病,每年需数万余元的治疗费用。案发后,朱某萍死亡,蒋某进因需照顾年迈患病的双亲和未成年的儿子,辞去工作在家附近打零工,收入微薄。被告人刘某朋出狱后不知去向,至今未履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

  泰州市、姜堰区两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蒋某朗系现役军人亲属和未成年人,因案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且属于检察机关司法救助的重点救助对象,决定加大救助力度,联合发放司法救助金8万元。泰州市人民检察院和姜堰区人民检察院还积极沟通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开展多元化救助帮扶:一是协调退役军人事务局向蒋某朗家庭发放困难救助金2000元;二是通过泰兴市司法局查询到刘某朋现今工作地点与金沙检测线路js69的联系方式,劝导其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同时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途径,指定法律援助律师协助办理相关事宜;三是协调蒋某朗所在学校持续关注其学习生活及心理健康状况。

  2022年4月,蒋某琪完成维和任务回国,泰州市人民检察院通过电话进行回访,了解到蒋某琪对原案量刑及民事执行等存有疑义。泰州市人民检察随即函商解放军昆明军事检察院协作进行释法说理。2022年5月10日,泰州市、姜堰区两级人民检察院联合解放军昆明军事检察院,通过远程视频连线方式召开释法说理答复会,邀请蒋某琪家属和来自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全国人大代表、部队官兵代表、人民调解员参加。答复会上,军地检察机关共同就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执行情况进行释明,同时对民事执行不到位问题给出具体解决办法。蒋某琪对法院判决表示认可,对检察机关给予的救助表示感谢,并表达了将放下思想包袱全身心投入到战备训练的决心和争取继续留队服役多为国家做贡献的心愿,得到了与会全国人大代表的高度肯定。解放军昆明军事检察院还与蒋某琪所在部队联系,通报其家庭的困难情况,希望部队关心蒋某琪的成长进步。

  【典型意义】

  本案系军地检察机关联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现役军人亲属主动开展司法救助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泰州市检察机关主动摸排司法救助线索,针对被救助人系现役军人亲属和未成年人的实际,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加大救助力度。在发放司法救助金的同时,为切实解决被救助人家庭的急难愁盼问题,两级检察院加强与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的救助协作,通过经济扶助、法律援助、心理辅导等方式开展多元化救助帮扶,并定期进行回访,持续传递党和国家温暖。针对现役军人对案件处理的疑惑,军地检察机关又合力开展释法说理,有效消除现役军人的后顾之忧,确保司法救助真正“救”在点上,“助”在心里,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案例3 浙江沈某群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现役军人家属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移送线索 检察长带案下访 社会救助和帮扶措施 救助回访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沈某群,女,1969年12月出生,系张某某故意杀人案被害人程某某的妻子,现役军人家属。

  程某某与张某某系邻里关系,2020年3月3日,二人因废弃砖头和其他建筑废料倾倒问题发生争执,张某某用锄头击打程某某腿部、头部,致程某某当场死亡。2020年5月6日,浙江省武义县公安局以张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5月11日,武义县人民检察院报请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2月4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张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80万元。判决生效后,张某某仅支付小部分赔偿款,余款无力支付。

  【救助过程】

  2021年,根据金华市检察机关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关于联合开展退役军人、军人家属司法救助专项行动方案,武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向武义县人民检察院移送本案司法救助线索,武义县人民检察院优先受理,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武义县人民检察院经调查核实:程某某生前系家庭主要劳动力和经济支柱,其妻子沈某群长年有病在身,父母均已年过八旬无劳动能力,长子程某卓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服役(中尉军衔),次子现年9岁在读小学。程某某因案死亡后,其父母及妻子沈某群以被告人量刑过低和民事赔偿未获全部履行为由,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沈某群长子所在部队专门派人到当地帮助处理相关后事,但因涉及邻里纠纷、案情复杂等原因未能有效解决。

  武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案符合司法救助条件,还关系到军人家属权益,是检察机关司法救助的重点对象。为加大救助力度,武义县人民检察院经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进行联合救助,三级检察院共同给予被救助人沈某群司法救助金13万元。为有效化解矛盾纠纷,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带案下访,会同武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信访、民政、教育等部门负责人在该县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接访沈某群,悉心进行释法说理、答疑解惑,同时积极协调落实后续社会救助和帮扶措施:金华市、武义县两级信访部门为被救助人家庭提供8万元困难补助金,被救助人所在街道办事处为其提供5万元社会救助金,民政部门减免被害人的遗体冷藏、火化费用,教育部门减免沈某群次子的学费、餐费并为其提供心理辅导。

  司法救助案件办结后,武义县人民检察院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又多次到沈某群家中进行回访,了解其家庭生活情况,并给沈某群长子程某卓去信告知司法救助情况,让其安心服兵役为国家做贡献。程某卓致电退役军人事务局表示感谢,并将来信情况向其所在部队报告,部队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致信“浙江省三级检察机关联动司法救助,帮助解决程某卓一家的实际困难,解除了他的后顾之忧,让他能在部队全身心地投入练兵备战”。在2022年全国两会上,十余名全国人大代表点赞该案是军地协作开展司法救助的典范。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协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加强对现役军人家属司法救助的典型案例。金华市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对军人家属和退役军人的司法救助工作,主动联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展专项行动,收到本案司法救助线索后,优先受理并报请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开展司法救助。针对被救助人对原案处理不服的情况,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带案下访,面对面进行释法说理,积极会同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商定综合救助方案,源头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三级检察院联动开展司法救助,退役军人事务局等多部门协同开展社会救助,促进被救助人走出困境,保障军人家属合法权益,为现役军人安心履职创造条件,彰显了检察机关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协同落实关爱军人家属责任的政治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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